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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5年度反避税工作的通知

  (二)要严格按照《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预约定价实施规则》规定的程序,实施预约定价谈签及监控执行等具体管理工作。通过强化对相关文件和资料的审核、分析,在可比性分析的基础上,提高预约定价的规范性和工作质量。各地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职责范围安排预约定价谈签或执行,凡按规定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协调、督导或直接处理的,必须及时逐级书面上报总局。各地正式签订的《预约定价安排》以及在执行中发生变更、终止、撤销等情况,应及时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做好国、地税沟通协调工作,国、地税之间应及时互相通报案件调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共享信息资源,必要时可以进行联合审计。
  (四)要全面审计企业各种类型的关联交易和涉及各税种的避税行为,研究资本弱化、成本分摊等各种形式的避税问题,及时将新问题、新动态报告总局。
  三、推动反避税工作的集中统一管理
  (一)要继续推进避税大户全国联查工作,按照总局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完成调查、审计、调整等工作,并定期向总局汇报工作进展情况。遇有困难和问题,不能按要求或按时完成的,应及时书面报告总局,并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各地发现具有全国联查价值的案件,应主动将有关情况和资料报送总局,作为联查备选户。
  (二)要主动推进反避税工作的集中管理,发挥统一协作的优势,根据实际情况,在本地区范围内,开展联查工作。
  四、充分发挥反避税管理信息系统的使用效益
  反避税信息系统试点应用单位要积极研究解决实际使用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提高系统应用水平,充分发挥该系统在反避税工作中的效益。
  五、地方税务系统的反避税工作
  各地方税务部门应进一步提高对反避税工作的认识,从抓基础建设入手,深入研究房地产、资金融通、特许权使用费支付、劳务提供等方面的关联交易避税问题,有选择地进行审计调查,积累工作经验,推动反避税工作。
  地在2006年1月31日前上报年度反避税工作总结和附表(附后),2月28日前上报一例反避税重点或典型案例。工作总结应做到言简意赅,着重突出工作中的问题和解决措施建议,字数控制在2000字以内;案例应具体详细,重点反映可比性分析的过程和结果。
  凡不能按时上报的,应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总局(国际司)说明原因,并及时补报。
  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也要按上述规定积极开展反避税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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