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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关于印发《审计署优秀审计项目评选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 审计署成立优秀审计项目评选小组。评选小组由分管法制工作的副审计长任组长,总审计师任副组长,办公厅、法制司、人教司、监察局、机关党委、科研所、与优秀审计项目评选无利害关系的部分业务司的主要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为成员。评选小组负责组织和协调优秀审计项目评选工作,提出审核意见。
  优秀审计项目评选小组办公室设在法制司,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 审计署每年组织一次优秀审计项目评选,一次评选的优秀审计项目不多于8个。同时,对若干审计项目予以表彰。
  第七条 审计署机关各有关司、派出审计局、驻地方特派员办事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厅(局)按照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评选条件对本年度本单位、本地区办结的审计项目进行初选,根据初选情况每次可以推荐1至3个审计项目参加评选。
  第八条 优秀审计项目评选小组办公室收到各单位、各地方推荐的审计项目后,应当根据评选条件对其进行资格审查和初评,提出优秀审计项目初选名单。
  优秀审计项目评选小组办公室在初评过程中,可以聘请若干名署机关、派出机构和地方审计机关的人员参加。
  第九条 优秀审计项目评选小组办公室将初评意见提交优秀审计项目评选小组审核后,提请审计长会议审定。
  第十条 审计署对获奖审计项目给予通报表扬,并对项目有关人员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各单位推荐的审计项目应当实事求是。对弄虚作假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参加本年度评选的资格和获奖项目,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专项审计调查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评分标准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署机关各业务司不再组织其他形式的优秀审计项目评选活动。审计署于1999年3月12日发布施行的《审计署关于办理审计项目揭露重大违法犯罪线索奖励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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