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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电价改革方案的通知

  (十三)发电企业全部电量实行集中竞价上网的地区,在建立现货市场的基础上,应允许市场参与者采取签订差价合同等措施规避交易风险。在现货市场价格出现非正常涨落时,有关部门可规定最高或最低限价。
  (十四)具备条件的地区,实行集中竞价的同时,在合理制定输配电价的基础上,应允许较高电压等级或较大用电量用户、独立核算的配电公司与发电公司进行双边交易,双边交易的电量和价格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交易办法另行规定。集中竞价的交易价格为供需双方的市场均衡价格。竞价初期,可制定相应的规则,对成交价格进行适当调控,确保市场交易平稳有序。
  (十五)新建和现已具备条,件的核电企业应参与市场竞争;风电、地热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企业暂不参与市场竞争,电量由电网企业按政府定价或招标价格优先购买,电力市场成熟时由政府规定供电企业售电量中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电量的比例,建立专门的竞争性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市场。
  (十六)符合国家审批程序的外商直接投资企业,1994年以前建设并已签定购电合同的、1994年及以后经国务院批准承诺过电价或投资回报率的,在保障投资者合理收益的基础上,可重新协商,尽可能使其按新体制运行。
  (十七)改革中的“搁浅成本”问题,原则上通过企业重组或国有资产变现等办法解决。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十八)电力市场竞价前,各发电企业上网电价应严格按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
  五、关于输配电价改革
  (十九)输配电价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合理成本、合理盈利、依法计税、公平负担”原则制定,并逐步实现政府定价的规范化、科学化。
  (二十)政府对输配电价格的管理,作为方向性目标,可选择激励作用较强的定价方式。厂网分开时按电网平均销售电价扣除平均购电价格确定,竞价实施后,逐步向成本加收益管理方式过渡。要制定与价格管理相适应的成本规则,按社会平均水平确定电网运营成本,以电网企业有效资产和市场筹资成本为基础确定投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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