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进口经营单位不能提供原产地证明,且经查验也无法确定货物的原产地不是日本或韩国的,海关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最高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对于能够确定货物的原产地是日本或韩国,但进口经营单位不能提供原厂商发票,且通过其他合法、有效的单证、证据也无法确定生产厂商的,海关将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相应国家适用的最高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四、对于签订价格承诺协议的有关出口商,海关继续执行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0年第15号公告中有关价格承诺协议的规定。
五、有关加工贸易保税进口不锈钢冷轧薄板如何征收反倾销税等问题,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01年第9号公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11号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05年第15号公告(略)
2.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不锈钢冷轧薄板反倾销税税率表
海关总署
二00五年四月十二日
附件2:
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不锈钢冷轧薄板反倾销税税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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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产│ 供货厂商名称(中英文) │税率┃
┃国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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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新日铁住金不锈钢株式会社(Nippon Steel&Sumikin Stainless Steel│24% ┃
┃ │Corporation)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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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本金属工业株式会社(NIPPON METAL INDUSTRY CO,LTD) │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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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新制钢株式会(NISSHIN STEEL CO.,LTD.) │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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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本冶金工业株式会社(NIPPON YAKIN KOGYO CO,LTD)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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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本金属株式会社(NIPPON KINZOKU CO.LTD.) │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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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砂铁工株式会社(TAKASAGO TEKKO K.K.) │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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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AS钢带株式会社(NAS STAINLESS STEEL STRIP MFG CO.,LTD.) │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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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日本公司(达成价格承诺协议的除外) │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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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其他韩国公司(达成价格承诺协议的除外) │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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