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燃料价格涨落幅度较大时,上网电价在及时反映电力供求关系的前提下,与燃料价格联动。
第十一条 跨省、跨区电力交易的上网电价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关于促进跨地区电能交易的指导意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竞价上网后的上网电价
第十二条 建立区域竞争性电力市场并实行竞价上网后,参与竞争的发电机组主要实行两部制上网电价。其中,容量电价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电量电价由市场竞争形成。容量电价逐步过渡到由市场竞争确定。
各地也可根据本地实际采取其他过渡方式。
不参与竞价上网的发电机组,上网电价按本办法第七条执行。
第十三条 政府制定的容量电价水平,应反映电力成本和市场供需状况,有利于引导电源投资。
第十四条 在同一电力市场范围内,容量电价实行同一标准。
第十五条 容量电价以区域电力市场或电力调度交易中心范围内参与竞争的各类发电机组平均投资成本为基础制定。计算公式:
容量电价=容量电费/机组的实际可用容量
其中:容量电费=K×(折旧+财务费用)
K为根据各市场供求关系确定的比例系数。
折旧按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计价折旧率核定。
财务费用按平均投资成本80%的贷款比例计算确定。
第十六条 容量电价保持相对稳定。
第十七条 容量电费由购电方根据发电机组的实际可用容量按月向发电企业支付。
第十八条 电量电价通过市场竞争形成。各区域电力市场选择符合本区域实际的市场交易模式,同一区域电力市场内各电力调度交易中心的竞价规则应保持一致。
第十九条 在电网企业作为单一购买方的电力市场中,可以实行发电企业部分电量在现货市场上竞价上网,也可以实行发电企业全部电量在现货市场上竞价上网。在公开招标或充分竞争的前提下,电网企业也可以与发电企业开展长期电能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