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补贴的优质果袋主要是中档或者高档双层纸袋,要符合以下质量要求:
(一)外纸质地柔软,且具有一定强度,不易裂碎。
(二)外纸有较好的疏水性,吃水量小,雨水不能渗入袋内。
(三)内红双层袋的内袋涂蜡均匀,熔点适当。
第七条 补贴优质果袋的具体标准由农业部下达年度项目计划时一并下发,省(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年度项目计划和标准,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通过在全国范围招标确定生产厂家。
第八条 补贴标准按每个果袋补贴0.025元,每亩使用8000个果袋计算,每亩补贴200元。
第三章 项目区和果袋生产厂家的确定
第九条 省(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农业部年度项目计划,选择项目县、划定项目区。省(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年度项目计划,不得擅自扩大或减少实施面积。
第十条 项目县要具备以下条件:
(一)属全国苹果优势区域内的出口核心区域。苹果种植面积20万亩以上,年出口苹果5000吨以上。
(二)有年出口苹果1000吨以上的大型出口龙头企业,其中有国家级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应优先考虑。
(三)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健全,苹果贮藏加工设施完备。
(四)当地政府发展苹果产业的积极性高,财政状况较好。
第十一条 在项目县内划定的项目区要具备以下条件:
(一)以乡为单位,集中连片。
(二)在农民中已基本普及套袋技术,同时农业科技入户工作落实情况较好的应优先考虑。
(三)农民愿意合作采购和使用果袋,同时有规范运行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应优先考虑。
(四)具备产业化种植基础,同时实行出口订单生产的应优先考虑。
第十二条 参加投标的果袋生产厂家要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5年以上生产苹果套袋的历史,没有发生过重大质量问题。
(二)拥有苹果套袋的自主品牌和注册商标。
(三)年生产苹果套袋2亿只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