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资格证明
(一)可以合法生产医疗器械的资格证明文件;
(二)复印件须经原出证机关签章或者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
(三)在有效期内(如有)。
三、申报者的营业执照副本和生产企业授予的代理注册的委托书
(一)申报者的营业执照副本
1.可以是复印件,但需加盖证书所属企业公章;
2.在有效期内。
(二)代理注册委托书
应由生产企业签章。
四、产品技术报告
应由生产企业签章。
五、安全风险分析报告
应由生产企业签章。
六、产品标准
(一)标准文本;
(二)编制说明(适用于注册产品标准);
(三)申报产品应包含在产品标准范围内;
(四)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作为产品的适用标准的:
1.生产企业应当提供所申请产品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声明,并由生产企业签章;
2.生产企业承担产品上市后的质量责任的声明,并由生产企业签章;
3.生产企业有关产品型号、规格划分的说明,并由生产企业签章。
(五)注册产品标准应当由生产企业或其在中国的代表处签章或者生产企业委托起草标准的单位签章,生产企业委托起草标准的委托书中应当注明“产品质量由生产企业负责”,并由生产企业签章。
七、产品性能自测报告
(一)应当有主检人或者主检负责人、审核人签字,并由生产企业盖章;
(二)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生产企业应当补充自定的出厂检测项目,并由生产企业签章。
八、检测报告
(一)所检产品的规格型号应在本次注册申请范围内;
(二)检测类型应为注册检测或全性能国家监督抽查检测;
(三)原件;
(四)在有效期内(执行
《办法》附件9第
7条)。
注:执行
《办法》第
十一条、第
十二条、第
十三条的规定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说明文件,并由生产企业或其在中国的办事处或者代表处签章。
九、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资料
(一)生产企业应当在两家以上(含两家)“国家药品临床研究基地”进行临床试验;
(二)试验资料中应当包括临床试验合同、临床试验方案、临床试验报告:
1.临床试验合同应有承担临床试验的医疗机构及实施者签字并盖章;
2.临床试验方案应有伦理委员会、承担临床试验的医疗机构及实施者盖章;
3.临床试验报告应有临床试验负责人及临床试验人员签字并由试验主管部门盖章确认。
十、医疗器械说明书
(一)应提供说明书;省略说明书的应由生产企业出具说明文件,并由生产企业签章;
(二)应当由生产企业或其在中国的代表处签章。
十一、产品生产质量体系考核(认证)有效证明文件
应当提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申请注册的医疗器械的生产质量体系考核报告。
十二、生产企业在中国指定代理人的委托书、代理人的承诺书及营业执照或者机构登记证明
(一)代理人的委托书由生产企业签章;
(二)代理人的承诺书由代理人签章;
(三)营业执照或机构登记证明由证书所属企业签章。
十三、在中国指定售后服务机构的委托书、受委托机构的承诺书及资格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