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属于
《办法》第五章第
三十三条情形的,提交原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复印件;
(二)属于
《办法》第五章第
三十四条、第
三十五条情形的,应当提交原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原件;注册证原件丢失或损毁的,应说明理由。
五、境外政府医疗器械主管部门批准或者认可的该产品作为医疗器械进入该国(地区)市场的证明文件(或者在我国作为医疗器械管理,在境外已经作为药品合法上市的证明文件。)
(一)复印件须经原出证机关签章或者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
(二)在有效期内(如有)。
六、产品标准
(一)标准文本;
(二)编制说明(适用于注册产品标准);
(三)申报产品应包含在产品标准范围内;
(四)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作为产品的适用标准的:
1.生产企业应当提供所申请产品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声明,并由生产企业签章;
2.生产企业承担产品上市后的质量责任的声明,并由生产企业签章;
3.生产企业有关产品型号、规格划分的说明,并由生产企业签章。
(五)注册产品标准应当由生产企业或其在中国的代表处签章或者生产企业委托起草标准的单位签章,生产企业委托起草标准的委托书中应当注明“产品质量由生产企业负责”,并由生产企业签章。
七、医疗器械说明书
(一)应提供说明书;省略说明书的应由生产企业出具说明文件,并由生产企业签章;
(二)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说明书应当由生产企业或其在中国的代表处签章,第一类医疗器械说明书可以不签章。
八、检测报告(适用于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
(一)所检产品的规格型号应在本次注册申请范围内;
(二)检测类型应为注册检测或全性能国家监督抽查检测;
(三)原件;
(四)在有效期内(执行
《办法》附件7第
7条)。
注:执行
《办法》第
十一条、第
十二条、第
十三条的规定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说明文件,并由生产企业或其在中国的办事处或者代表处签章。
(五)执行
《办法》第
十五条的,生产企业应当提出暂缓检测申请及承诺,并由生产企业签章。
九、产品质量跟踪报告
由生产企业代理人出具,并加盖其公章。
十、生产企业出具的产品质量保证书,并由生产企业签章
十一、生产企业在中国指定代理人的委托书、代理人的承诺书及营业执照或者机构登记证明
(一)代理人的委托书由生产企业签章;
(二)代理人的承诺书由代理人签章;
(三)营业执照或机构登记证明由证书所属企业签章。
十二、在中国指定售后服务机构的委托书、受委托机构的承诺书及资格证明文件
(一)售后服务的委托书由生产企业签章;
(二)受委托机构的承诺书由受委托机构签章;
(三)资格证明文件由证书所属企业签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