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所用技术、设备、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技术标准的要求。各地应优先采用国家推荐的先进适用的生活垃圾处理技术、设备和材料,各城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组织专家对生活垃圾处理场站建设项目所选用的技术、设备、材料进行充分论证,对采用垃圾焚烧、堆肥工艺及填埋场的防渗处理、渗滤液处理等关键技术应严格审查。选用新技术、新工艺要有完整的生产性试验报告和专门的技术评估报告,并报请省级(包括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定。
五、严格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场站建设市场管理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站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市政公用行业环境卫生工程设计资质、市政公用工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施工资质、工程监理资质。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场站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依法进行公开招标。建设单位不得要求设计、施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勘察设计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生活垃圾处理工程建设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并对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工程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并对工程质量负责;工程监理单位应依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工程合同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承担监理责任。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项目不经验收,不准投入运营。
六、推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特许经营制度
各地应按照
建设部《关于加快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的意见》,逐步开放、规范管理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站建设与运营市场。由城市人民政府授权的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根据《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规定,参照《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特许经营协议示范文本》,与垃圾处理场站运营单位签订生活垃圾处理特许经营协议,明确协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对暂不具备特许经营条件的,城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在核定生活垃圾处理量及处理成本的基础上,与运营单位签订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站委托经营合同,明确场站运营单位的责任、权利与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