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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业标准管理规定

  (一)劳动防护用品和矿山安全仪器仪表的品种、规格、质量、等级及劳动防护用品的设计、生产、检验、包装、储存、运输、使用的安全要求;
  (二)为实施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而规定的有关技术术语、符号、代号、代码、文件格式、制图方法等通用技术语言和安全技术要求;
  (三)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检测、检验、废弃等方面的安全技术要求;
  (四)工矿商贸安全生产规程;
  (五)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
  (六)应急救援的规则、规程、标准等技术规范;
  (七)安全评价、评估、培训考核的标准、通则、导则、规则等技术规范;
  (八)安全中介机构的服务规范与规则、标准;
  (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有关技术要求;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技术要求。
  第七条 安全生产标准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有关要求。
  安全生产标准的内容是对设计、施工、制造、检测、检验等技术事项作出一系列统一规定的,应将标准化对象的名称与规范、规则连在一起作为安全生产标准的名称。
  安全生产标准的内容是对工艺、操作、安装、鉴定、管理等具体安全技术要求和实施程序作出统一规定的,应将标准化对象的名称与安全规程或者规程连在一起作为安全生产标准的名称。
  安全生产标准的内容是对某一具体设备、装置、防护用品的安全要求作出规定或者对其试验方法、检测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储存等方面提出要求的,应将标准化对象的名称与安全技术条件或者技术条件连在一起作为安全生产标准的名称。
  安全生产标准的内容仅包括部分技术特征的,应将标准化对象和标准所叙述的技术特征作为安全生产标准的名称。
  安全生产标准的内容是全面叙述标准化对象的,应将标准化对象作为安全生产标准的名称。
  安全生产标准的内容是通用性规定的,应将标准化对象及其技术特征与导则、通则连在一起作为安全生产标准的名称。
  安全生产标准的内容是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作出规定的,应将标准化对象与安全生产条件连在一起作为安全生产标准的名称。
  第八条 国家局根据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组织编制安全生产标准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
 第九条 安全生产标准起草单位应于每年12月15日前向国家局提出下年度制定和修订安全生产标准的项目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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