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对于运行规范持有人的航空人员和其他直接参与运行的个人,如不按运行规范持有人的运行手册实施运行,导致违反本规则规定,局方可以对其处以警告或1000元以下罚款。
E章 附则
129.71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的管理]
对于持有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民用航空管理当局颁发的航空营运人合格证或等效文件,使用或计划使用飞机或直升机在中国境内从事公共航空运输的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参照本规则对其进行运行合格审定和监督检查。
129.73 [施行]
(a)本规则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b)2005年1月1日前已经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批准飞入中国境内的外国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应当在2007年1月1日之前,向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指定管辖权的民航地区管理局申请领取运行规范,方可在2007年1月1日之后继续实施本规则规定的运行。
附录A 运行规范申请书的内容要求
(a)总则。申请书必须由申请人或申请人授权的人员填写。申请书填写人员必须熟悉申请书包含的内容,经授权填写的人员应当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供申请人签发的书面授权书。
(b)申请书的内容。申请书的内容至少包括:
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第129部,特此申请颁发运行规范。
提供申请人的名称和详细邮政地址。
提供、接收申请文件的人员的姓名、所在单位、职务和邮政地址。
与其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实施的运行相关的下列资料:
第Ⅰ部分 运行类型。说明所计划的运行是在昼间还是在夜间实施,是目视飞行规则还是仪表飞行规则,或上述情况的特定组合。
第Ⅱ部分 运行计划。说明进入中国境内的飞行航路和在中国境内的飞行航路。
第Ⅲ部分。
A.航路。提交一幅适于空中导航使用的航图,在该地图上标明从最后一个境外的起点到中国境内的终点机场之间,飞行航路所经过的确切地理航迹,说明所使用的目的地机场、备用机场和无线电导航设施。这些内容要以易于识别的方式标明。使用不同颜色标注时,可作如下区别:
1.定期航路:黑色线条。
2.常规终点机场:绿色圆圈。
3.备用机场:橙色圆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