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9.43 [航空器应携带的文件资料]
(a)运行规范持有人飞入中国境内的航空器上至少应当携带下列文件:
(1)航空器的国籍登记证、适航证和无线电电台执照;
(2)运行手册中与机组人员所履行的职责相关的部分。其中与飞行的实施直接相关的部分,应当放置在机组成员值勤时易于取用的位置;
(3)航空器飞行手册或等效资料;
(4)包含航空器维修信息的飞机飞行记录本。
(b)除本条(a)款所述文件外,还应当根据运行的实际情况,在航空器上携带与运行的类型和区域相适应的下列文件:
(1)装载舱单;
(2)飞行计划或包含飞行计划的签派放行单;
(3)航行通告、航空信息服务文件和相应的气象资料;
(4)装运特殊货物(包括危险品)的通知单;
(5)适用于运行区域的航图。
(c)飞行机组成员应当携带适用于该次运行的航空人员执照和体检合格证。
129.45 [飞行记录器数据的保留]
运行规范持有人的航空器发生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负责调查的事故或事故征候后,应当按照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的要求保留飞行记录器所记载的数据。
D章 法律责任
129.61 [概则]
(a)除本条(b)款规定的情形外,本章适用于已通过运行合格审定的运行规范持有人和按照本规则129.9条得到偏离批准的外国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
(b)对于处于运行合格审定过程的运行规范申请人,如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民航地区管理局可以终止其运行合格审定进程;情节严重的,并且可以决定在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期限内不再受理该申请人的相应申请。
129.63 [警告和罚款]
(a)运行规范持有人存在下列行为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可以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警告或三万元以下罚款:
(1)在运行合格审定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但已经取得运行规范的;
(2)未经民航地区管理局批准,超越运行规范的批准范围实施运行的;
(3)拒绝民航地区管理局的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过程中拒绝提供其人员证件、手册和其他相关文件的;
(4)违反本规则129.7(b)款所述文件中的规定,被民航地区管理局认定为影响运行安全或已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