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立记者站的理由;
(二)记者站的业务范围、活动方式;
(三)报社对记者站的管理方式、管理制度和必要的保障条件及管理责任等。
有关材料包括:
(一)记者站人员简况及其从业资格证明;
(二)报社出具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记者站人员编制或者劳动聘用合同等证明文件;
(三)报社主管单位同意设立记者站的文件;
(四)记者站经费来源为有关证明;
(五)记者站办公场所的有关证明等。
第十三条 经批准设立的记者站应持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于15个工作日内到设站所在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填写《记者站登记表》,领取《记者站登记证》。
登记机关对已登记注册的记者站,应在注册后20个工作日内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介上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 记者站的筹备组织或者人员擅自以该记者站名义对外进行公开活动的,审批机关经查证属实,可以拒绝受理其设站申请。
第十五条 除本办法第七条所列报社外,其他确有必要设立记者站的报社设立记者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按照本办法从严审批。
第三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六条 记者站的驻站记者人数不得超过5人。
记者站不得设在党政机关。
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兼任记者站工作。
记者站的筹备组织或者人员不得以该记者站名义对外进行公开活动。
第十七条 记者站须接受所在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十八条 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报社记者站的监督管理。
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发现报社记者站已不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任何条件,应当责令报社在一个月内改正;报社在一个月内未改正的,由批准设立该记者站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撤销该记者站。
第十九条 经批准设立的记者站须在登记后的三个月内正式挂牌并开展活动,否则由登记机关注销其登记并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二十条 报社终止其记者站业务活动,应及时向审批登记机关提交书面报告,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未办理手续的,审批机关可拒绝受理该报社重新设立记者站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