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近两年未发生过与晚期血吸虫病外科手术有关的三级以上医疗事故。
2、技术人员。
至少有1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外科医师,有配套的、具有资质的外科医师、麻醉医师和护理人员队伍,至少有1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消化科或心内科医师。
3、设施与设备条件。
(1)符合要求的手术室;
(2)符合要求的外科病房及重症监护室(或抢救室);
(3)具备开展腹部手术的器械;
(4)胃镜、肠镜;
(5)直肠镜;
(6)B超机;
(7)血液生化仪、酶标仪;
(8)呼吸机、麻醉机、心电监护仪;
(9)有安全可靠的临床用血来源。
(二)定点医院的确定和撤消。
1、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满足手术工作量需要、合理布局、方便患者、利于管理的原则,选择辖区内2—3家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逐级向省卫生行政部门推荐。
2、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省晚期血吸虫病人外科治疗救助专家指导小组对推荐的医疗机构进行考核评估。
3、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省晚期血吸虫病人外科治疗救助专家指导小组的评估意见,确定定点医院的数量与布局,确认定点医院。
4、省、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定点医院的监管,组织专家采取明查暗访等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定点医院进行考核,不符合条件的定点医院应及时撤消。
三、外科治疗救助对象的确定和审批
(一)申请外科治疗救助的条件。
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者:
1、符合《晚期血吸虫病人外科治疗救助项目技术方案》(试行)中“晚期血吸虫病诊断标准”的晚期血吸虫病人。
2、有手术指征。
3、血吸虫病流行区的农民。
4、生活贫困,经济收入低于当地乡(镇)平均收入水平。
(二)外科治疗救助对象筛选与审批。
1、患者本人向当地血防站(卫生院)提交外科治疗救助申请表、交验本人身份证原件并提供复印件、提交本人近期照片、所在村村委会对申请人身份和经济状况的证明。
2、当地血防站(卫生院)依据晚期血吸虫病登记册等资料和《晚期血吸虫病人外科治疗救助项目技术方案》(试行)的诊断标准,对提出申请的患者进行初步筛选,筛选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造册,将结果报县血防站(疾病预防控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