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以上学历、学位中,涉及国民教育学历、学位,需有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学历证书、国务院授权的高校或科研机构颁发的学位证书以及按规定应进入个人档案的相关材料;涉及国外学习取得的学历、学位,按其培养规格、学习年限、学业成绩或学分,比照我国高等教育相应层次的培养要求,由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证;涉及党校学历需有党校颁发的学历证书以及按规定应进入个人档案的相关材料。
“现任职务”栏中填写干部聘任的主要职务,如:“××中心××部门副主任”。兼任的较低职务可省略(如××部副部长兼任的党支部书记职务可省略)。
“拟聘任职务”、“拟解聘职务”栏中应填写拟聘任或拟解聘的职务,一律使用全称或规范的简称。不再聘任或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在拟解聘职务栏中填写“退休”或“离职”。
“简历”从参加工作时填起,大、中专院校学习毕业后参加工作的,从大、中专院校学习时填起,“文化大革命”期间毕业留校待分配的,待分配时间应另段填写“留校待分配”。简历的起止时间填到月(年份用4位数字表示,月份用2位数字表示),前后要衔接,不得空断(因病休学、休养、待分配等都要如实填写)。党内职务以党委批准的时间为准;行政职务以审批机关批复时间为准;党内职务和行政职务一并聘任或解聘的,可按党内批准和审批时间合并填写。在大、中专院校学习的经历,要填某年某月至某年某月在某院校某系某专业学习,院校、系及专业要填写毕业时的名称。工作简历要按照干部在不同时期所担任的职务和工作单位的变动情况分段填写。县(市)前面均应冠以省(区、市)名,地名或行政区划发生变化的,填写当时的地名或行政区划名称。“文化大革命”中受冲击、受迫害或下放劳动等情况应单写一段。参加过党校或行政学院学习三个月以上的,在职攻读学历、学位的,临时离开工作单位连续半年以上及到基层挂职锻炼的,均应在本简历段后注明;上述情况跨两个及两个以上简历段的,应在该经历结束所在简历段后另起一行注明。工作单位和职务要写比较规范的简称。凡担任过中央委员、候补委员,中央纪委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政协常务委员、委员的,需在简历的最后隔行另段填写。
“参加培训情况”栏,主要填写接受三个月以上的党校、政治理论或业务培训并获得培训资格证书的经历。要注明具体的培训起止时间和培训班名称以及简要的培训内容。
“奖惩情况”栏,填写受总局系统内以上的奖励和记功;受处分的,要填写何年何月因何问题经何单位批准受何种处分,何年何月经何单位批准撤销何种处分。没有受过奖励和处分的,要填“无”。
“年度考核结果”栏中填写近三年的年度考核情况,没有年度考核结果的,应采取写实的办法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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