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在党校学习获得学历的情况分为两类:一类是国民教育学历,其中:通过全日制教育获得的,填入“全日制教育”栏;通过在职学习获得的,填入“在职教育”栏。另一类是党校学历,均填入“在职教育”栏,并在研究生、大学或大专学历前加“中央党校”或“省(区、市)委党校”。
(4)1970-1977年恢复高考制度以前入学的高等院校毕业生,填写“大学普通班”学历。
(5)接受学历教育“结业”或“肄业”的,应予注明,如:大学结业、研究生肄业等。
(6)高中及以下学历,毕业院校系及专业栏不填写。
(7)获得学历同时也获得学位的,应同时填写,并写明何学科学位。如,通过全日制教育获得了大学本科学历、理学学士学位,就在“全日制教育”栏中填写“大学理学学士”(在一栏中分两行填写,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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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学位│全日制│ 大 学 │毕业院校系及│×××大学××系××专业┃
┃ │教育 │理学学士│专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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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职教│ │毕业院校系及│ ┃
┃ │ 育 │ │专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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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获得学历但没有学位的或以同等学力攻读并获得学位的,按获得的学历或学位如实填写。如果一个人同时有这两种情况,且分别为其最高学历、学位,则这两种情况均填写。如,通过在职学习,先获得研究生学历(没有学位),后又以同等学力攻读学位,获得了经济学硕士,则在“在职教育”栏中填写“研究生经济学硕士”(在一栏中分两行填写),“毕业院校系及专业”栏相对应地要将两个毕业院校、系及专业填入(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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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学位│全日制 │ 大 学 │毕业院校│×××大学××系××专业┃
┃ │教育 │工学学士 │系及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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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职教育│ 研究生 │毕业院校│ ××大学×系×专业 ┃
┃ │ │经济学硕士│系及专业│ ××大学×系×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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