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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

  1、装机容量3000兆瓦以上的电网,频率偏差超出50±0.2赫兹,且延续时间30分钟以上;或者频率偏差超出50±0.5赫兹,且延续时间15分钟以上。
  2、装机容量不满3000兆瓦的电网,频率偏差超出50±0.5赫兹,且延续时间30分钟以上;或者频率偏差超出50±1赫兹,且延续时间15分钟以上。
  3、电压监视控制点电压偏差超出电力调度规定的电压曲线值±5%,且延续时间超过2小时;或者电压偏差超出电力调度规定的电压曲线值±10%,且延续时间超过1小时。
  第十一条 电力企业发生设备、设施、施工机械、运输工具损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超过规定数额的,为电力生产设备事故。
  电力生产设备事故的等级划分和标准,执行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装机容量400兆瓦以上的发电厂,一次事故造成2台以上机组非计划停运,并造成全厂对外停电的,为重大设备事故。
  第十三条 电力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构成重大设备事故的,为一般设备事故:
  (一)发电厂2台以上机组非计划停运,并造成全厂对外停电的;
  (二)发电厂升压站110千伏以上任一电压等级母线全停的;
  (三)发电厂200兆瓦以上机组被迫停止运行,时间超过24小时的;
  (四)电网35千伏以上输变电设备被迫停止运行,并造成对用户中断供电的;
  (五)水电厂由于水工设备、水工建筑损坏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水库不能正常蓄水、泄洪或者其他损坏的。
  第十四条 火灾事故的定义、等级划分和标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章 事故调查

  第十五条 电力企业发生事故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上级主管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如实报告。
  第十六条 电力企业发生重大以上的人身事故、电网事故、设备事故或者火灾事故,电厂垮坝事故以及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停电事故,应当立即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概况、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情况向电监会报告,最迟不得超过24小时。
  第十七条 电力生产事故的组织调查,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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