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受让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股份转让协议达成后,股份转让双方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股份转让确认时应当提交以下文件:
(一)股份转让确认申请表;
(二)结算公司或者其指定的代理机构出具并加盖结算公司查询专用印章或者指定代理机构开户专用印章的股份证明文件,以及(如需)股份临时保管确认书;
(三)股份转让协议正本;
(四)股份转让双方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五)股份转让双方的证券账户卡及复印件;
(六)属于协议收购的,结算公司指定的结算银行出具的收购资金存款证明(以股份转让协议的支付约定为准);
(七)涉及信息披露义务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披露的关于本次股份转让的公告(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八)拟转让股份涉及以下情形的,还需提交以下文件:
1、涉及发起人股份的,需提供加盖上市公司印章的上市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2、涉及国有股,或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出让、受让或划转上市公司非国有股的,需提供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或相关性质界定文件;
3、涉及向外商转让股份的,需提供商务部的批准文件;
4、银行类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达到或者超过总股本5%的,需提供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文件;
5、保险类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达到或者超过总股本10%的,需提供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文件;
6、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的,需提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无异议文件;触发要约收购义务的,还应当提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豁免要约收购的文件或者要约收购无异议文件;
7、其他须经行政审批方可进行的股份转让,还需提供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九)证券交易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证券交易所对前款文件进行形式审核,符合规定的,自受理申请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予以确认。
第十一条 股份转让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股份转让双方到结算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时,除应当提交第十条第一款第(三)至(八)项文件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文件:
(一)过户登记申请表;
(二)证券交易所出具的股份转让确认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