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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操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1)对不动产(如房屋),应提交房屋产权证、房地产买卖契约或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等;
  (2)对动产(如汽车等),应提交汽车行驶证等财产所有权属证明;
  (3)对金融资产(存款、股票、债券等),应提交存款证明、股票、债券开户、交易记录及股权证明等;
  (4)对其他资产,应提交被继承拥有该财产所有权属证明。
  6、有关税收证明或完税凭证按照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提交;
  7、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供委托代理协议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此款所指的代理人身份证明,若代理人为境内居民,是指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若代理人为外国公民或定居国外的中国籍公民,需提交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或出具的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供委托代理协议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以上材料中申请人获得继承财产的证明文件、继承有关财产权利文件,如房屋产权证、房地产买卖契约或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财产转让协议或合同、特许权使用协议或合同等应进行公证;委托代理协议、代理人身份证明也应进行公证。
  (三)移民转移第二次(包括第二次)以后购汇及资金汇出申请材料(《办法》六条,操作流程(7))
  1、书面申请。内容包括:已批准及资金汇出基本情况,本次申请购汇及汇出金额等;
  2、所在地外汇局向申请人出具的批准复函原件(操作流程(4));
  3、前一次办理资金汇出时所在地外汇局出具的核准件。
  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供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和经公证的委托代理协议。申请人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心支局可代为接收申请材料,暂不授权中心支局对申请材料的审核权限。外汇局的受理日期自所在地外汇管理分局(外汇管理部)收到完整的申请材料之日算起。
  五、内控制度及部门合作
  (一)内控制度
  为做好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的审批工作,防止非法资金通过此渠道流出境外,各级外汇管理部门应建立相应的内控制度,防范风险。
  1、岗位设置与管理职责。各分局应设置相应岗位并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主要职责:负责《办法》组织实施、宣传、解释工作;负责对申请材料的审核;负责与纪检监察、公安、司法、税务部门联系沟通;负责为申请人建立档案、设立台账;负责有关数据报送等。
  2、建立台账。对每笔财产对外转移申请,总局和分局内部均要设立专门台账和申请人个人档案库,便于随时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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