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申请人本人签名的《移民财产对外转移申请人情况表》(见附表1);
3、申请人或代理人签名的《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外汇业务申请表》(见附表2);
4、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按本指引第三条提供);
5、申请人收入来源证明以及财产权利证明文件;
本款所指的收入来源证明以及财产权利证明文件包括:
(1)对个人薪酬所得(包括工资和薪金所得、稿酬所得、劳务报酬等)应提交有关收入来源的证明。
(2)对经营收入(包括私营业主、企业个人股东、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租赁经营所得等)应提交个体户经营收入申报表、股权证明或承包、租赁合同或协议以及能证明收入来源的材料,如企业财务报表、企业董事会分配决议等。
(3)对资本所得及变现(包括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特许权使用等)应提交存款证明,股票、债券开户及交易记录;财产租赁、转让、特许权使用的合同或协议,房屋产权证、房地产买卖契约或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等。
(4)偶然所得(包括合法的福利彩票、体育彩票收入等)及其他财产或收入需提交真实交易记录证明。
6、有关税收证明或完税凭证按照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提交;
7、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供委托代理协议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此款所指的代理人身份证明,若代理人为境内居民,是指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若代理人为外国公民或定居国外的中国籍公民,需提交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或出具的代理人身份证明。
以上材料中有关财产权利文件,如房屋产权证、房地产买卖契约或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承包或租赁合同或协议、财产转让协议或合同、特许权使用协议或合同等应进行公证;委托代理协议、代理人身份证明应进行公证。
(二)继承转移申请材料(
《办法》第
九条,操作流程(1))
1、书面申请。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介绍,申请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关系,申请继承转移的原因,被继承人财产来源和变现的详细说明等;
2、申请人或代理人签名的《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外汇业务申请表》(见附表2);
3、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按本指引第三条提供);
4、申请人获得继承财产的证明文件;
5、被继承财产的权利证明文件;
本款所指的财产权利是指申请人最初继承的财产形态,相关财产权利证明文件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