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移民转移第二次以后购汇及资金汇出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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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申请人提出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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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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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所在地外汇局审 │
│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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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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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向申请人出具购 │
│汇、汇出核准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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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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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申请人凭外汇局核准件│
│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购汇汇出│
│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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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申请人资格
(一)定义(
《办法》第
二条))
“移民转移”是指从中国内地移居国外并取得永久居留权的自然人,或从内地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并取得特区永久居留权的自然人,或从大陆赴台湾地区定居的自然人,将其在取得移民身份之前在境内拥有的合法财产变现,通过外汇指定银行购汇和汇出境外的行为。
“继承转移”是指外国公民,或取得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居留权居民,或台湾地区居民将依法继承的境内遗产变现,通过外汇指定银行购汇和汇出境外的行为。
(二)移民转移申请人资格
1、从中国内地移居外国并取得现居住国永久居留权,或已取得该居住国国籍的自然人;
2、从内地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定居并取得特区永久居留权的自然人;
3、从中国大陆赴台湾地区定居的自然人。
(三)继承转移申请人资格
1、外国公民;
2、取得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居留权居民;
3、台湾地区居民。
三、关于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
(一)移民转移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
《办法》第
八条(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