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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操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二)移民转移第二次以后购汇及资金汇出流程

     ┌──────────┐
     │(7)申请人提出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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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8)所在地外汇局审 │
     │核         │
     └────┬─────┘
          │
          ↓
     ┌──────────┐
     │(9)向申请人出具购 │
     │汇、汇出核准件   │
     └────┬─────┘
          │
          ↓
   ┌─────────────┐
   │(10)申请人凭外汇局核准件│
   │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购汇汇出│
   │手续           │
   └─────────────┘

  二、关于申请人资格
  (一)定义(《办法》二条))
  “移民转移”是指从中国内地移居国外并取得永久居留权的自然人,或从内地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并取得特区永久居留权的自然人,或从大陆赴台湾地区定居的自然人,将其在取得移民身份之前在境内拥有的合法财产变现,通过外汇指定银行购汇和汇出境外的行为。
  “继承转移”是指外国公民,或取得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居留权居民,或台湾地区居民将依法继承的境内遗产变现,通过外汇指定银行购汇和汇出境外的行为。
  (二)移民转移申请人资格
  1、从中国内地移居外国并取得现居住国永久居留权,或已取得该居住国国籍的自然人;
  2、从内地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定居并取得特区永久居留权的自然人;
  3、从中国大陆赴台湾地区定居的自然人。
  (三)继承转移申请人资格
  1、外国公民;
  2、取得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居留权居民;
  3、台湾地区居民。
  三、关于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
  (一)移民转移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办法》八条(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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