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个人财产对外
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操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2004年12月9日 汇发[2004]118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
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已于2004年12月1日起实施。为保证此项政策的贯彻落实,明确有关操作程序,方便申请人办理,根据
《办法》的有关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操作指引(试行)》,请参照执行。
附件:
《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操作指引(试行)
一、操作流程
(一)移民转移、继承转移申请及初次购汇及资金汇出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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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人提出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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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所在地外汇局 │申请金额超过等值│(3)国家外汇管理局 │
│审核 ├───────→│审批 │
│ │ 50万元人民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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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批同意后向所在地外汇局出具批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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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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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向申请人开具(首│ │(4)向申请人出具批准复函(经 │
│次)购汇、汇出核准件 │ │批准一次性汇出的可不出具复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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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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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申请人凭外汇局 │
│核准件到外汇指定银行│
│办理购汇汇出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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