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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商务部关于2004年对外承包工程项目贷款财政贴息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7、银行贷款合同副本;
  8、银行贷款、支付利息及归还贷款的结算凭证复印件。
  (二)申报程序
  1、地方企业将上述材料于2005年2月28日前分别报送所在地省级财政和商务主管部门,各省级财政、商务主管部门按本通知规定对申请贴息的项目进行初审,填写《对外承包工程项目贷款贴息初审汇总表》(附件4),于2005年3月31日前联合向财政部、商务部申报;
  2、中央管理的企业将《对外承包工程项目贷款贴息初审汇总表》(附件4)连同有关申报资料,于2005年3月31日前分别报送财政部、商务部;
  3、财政部、商务部委托中介机构对申报的项目审核后,联合下达贴息资金;
  4、在两部下达相关企业本年度对外承包工程项目贷款财政贴息资金通知后十五日内,由商务部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企业。
  三、贴息标准
  (一)年贴息率不高于2个百分点;
  (二)贴息期限按实际贷款期限的公历月计算;
  (三)项目享受贴息的年度最长不超过3年;
  (四)正常贷款之外的加息、罚息等不予贴息;
  (五)每个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只能有一笔贷款享受贴息;
  (六)贴息金额以人民币计算。
  四、驻外经商机构应按照本通知第二条第一款第6项的要求为企业出具书面意见(附件3)。
  五、为做好2004年财政贴息工作,提高效率,请企业按照本通知的规定,认真准备贴息申请材料并按顺序装订成册,按项目编写目录。
  六、企业收到贴息资金后,做冲减当年财务费用处理。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骗取和截留贴息资金。对违反规定的,财政部、商务部将全额收回贴息资金并取消其贴息资格。同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七、财政和商务主管部门将对贴息资金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贴息资金及时到位,专款专用。
  附件:1、企业申报说明
  2、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基本情况及银行贷款2004年付息一览表
  3、驻经济商务参赞处(室)意见
  4、对外承包工程项目贷款贴息初审汇总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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