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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2004)
*注:本篇法规已被: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的决定(2011)(发布日期:2011年11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11月30日)修正

交通部令
(2004年第14号)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已于2004年11月22日经第3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交通部部长 张春贤
                          2004年12月21日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建设市场管理,规范公路建设市场秩序,保证公路工程质量,促进公路建设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对公路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公路建设市场遵循公平、公正、公开、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公路建设市场,禁止任何形式的地区封锁。
  第五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指:
  公路建设市场主体是指公路建设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
  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建设的项目法人,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单位,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以及设备和材料的供应单位。
  从业人员是指从事公路建设活动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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