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大坝中心应当定期将水电站大坝定期检查和特种检查的结果,向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第二十三条 从事水电站大坝安全定期检查和特种检查的相关技术服务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良好业绩。大坝中心定期公布符合条件的技术服务单位。
第二十四条 水电站大坝安全等级分为正常坝、病坝和险坝三级。
符合下列条件的水电站大坝,评定为正常坝:
(一)设计标准符合现行规范要求;
(二)坝基良好,或者虽然存在局部缺陷但不构成对水电站大坝整体安全的威胁;
(三)坝体稳定性和结构安全度符合现行规范要求;
(四)水电站大坝运行性态总体正常;
(五)近坝库区、库岸和边坡稳定或者基本稳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电站大坝,评定为病坝:
(一)设计标准不符合现行规范要求,并已限制水电站大坝运行条件;
(二)坝基存在局部隐患,但不构成对水电站大坝的失事威胁;
(三)坝体稳定性和结构安全度符合规范要求,结构局部已破损,可能危及水电站大坝安全,但水电站大坝能够正常挡水;
(四)水电站大坝运行性态异常,但经分析不构成失事危险;
(五)近坝库区塌方或者滑坡,但经分析对水电站大坝挡水结构安全不构成威胁。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电站大坝,评定为险坝:
(一)设计标准低于现行规范要求,明显影响水电站大坝安全;
(二)坝基存在隐患并已危及水电站大坝安全;
(三)坝体稳定性或者结构安全度不符合现行规范要求,危及水电站大坝安全;
(四)水电站大坝存在事故迹象;
(五)近坝库区发现有危及水电站大坝安全的严重塌方或者滑坡迹象。
病坝、险坝应当限期除险加固、改造和维修,在评定为正常坝之前,应当改变运行方式或者限制运行条件。
水电站大坝安全等级变更的,大坝中心应当报电监会备案。
第四章 安全注册
第二十五条 水电站大坝运行实行安全注册制度。
电监会主管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工作,大坝中心负责办理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具体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