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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水北调工程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九条 南水北调办对各项目法人上报的年度投资计划实施方案组织审查后,作为下达计划的依据。投资计划下达南水北调办后,结合年度投资计划实施方案的审查意见,按设计单元工程分批下达至项目法人,并抄送有关省、市南水北调办公室。
  第二十条 下达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项目法人年度投资计划申请文件和上报的建议计划;
  2、已批复项目初步设计;
  3、工程各项建设条件已落实;
  4、年度投资计划实施方案已审查;
  5、年度投资计划需安排银行贷款的项目,项目法人已落实相关事宜。
  第二十一条 各项目法人根据下达的工程建设年度投资计划,及时组织有关建设管理单位实施。
  第二十二条 工程建设投资实行静态控制,项目法人按照批准的工程概算、投资实施计划执行,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增加概算投资,严禁建设计划外项目和越权调整计划。
  第二十三条 要加强工程建设投资的动态管理,项目法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逐年测算价格变动指数、计算投资价差,经南水北调办商发改委审核后,报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批准,纳入工程总投资。
  价差计算方法由南水北调办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工程建设投资因各种原因不能按计划执行而需要调整的,单项工程之间年度投资计划的调整,由项目法人提出调整意见,经南水北调办审核后报发改委审批;设计单元工程年度投资计划的调整,由项目法人提出调整意见,报南水北调办审批;单位工程年度投资计划的调整,由项目法人审批,报南水北调办备案,其中,单位工程内涉及需将直接工程费调整为间接费的,由项目法人提出调整意见,报南水北调办审批。
  单项工程、设计单元工程、单位工程同一的项目,或设计单元工程、单位工程同一的项目,其年度投资计划均按设计单元工程进行管理,年度投资计划的调整,由项目法人提出调整意见,报南水北调办审批。
  招标结余资金不在年度投资计划调整之列,相应管理办法由南水北调办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各项目法人要严格计划管理,制订相应的计划管理检查监督制度,加强对投资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管,不得以任何名义滞留、克扣和挪用工程建设投资,保证工程建设和投资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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