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完成南水北调办交办的其他任务。
稽察组长助理、稽察专家协助稽察组长工作。
第七条 稽察组组长由南水北调办在稽察通知书中予以确认。
稽察组组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原则,清正廉洁,忠于职守,自觉维护国家利益;
(二)熟悉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技术标准,以及南水北调工程的有关规章制度;
(三)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
(四)具有较丰富的水利工程建设和施工管理、投资计划、财务会计、审计等方面的综合管理知识和经验;熟悉移民工作的有关政策法规和相关业务;
(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第八条 稽察人员执行稽察任务时遵循回避原则,不得稽察与其有利害关系的建设项目。稽察人员不得在被稽察项目及其相关单位兼职。
第三章 稽察工作内容
第九条 稽察人员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以及南水北调工程的有关规章制度等,对工程项目建设活动进行稽察。
第十条 工程项目稽察主要包括:建设程序、工程施工期的设计工作、建设管理、移民安置、投资计划下达与执行、资金使用和管理、工程质量情况、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及南水北调工程的专用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等方面的内容。
第十一条 建设程序稽察主要是检查项目立项程序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工程施工期设计工作稽察主要是检查设计变更、设计单位现场服务、供图进度与设计工作质量等。
第十三条 建设管理稽察包括: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的执行情况,以及设计、监理、施工等有关单位资质和人员资格情况。
第十四条 投资计划下达与执行情况稽察包括:投资计划管理和年度投资计划下达与执行情况,投资控制与概预算执行情况,工程投资完成情况,工程进度,形象面貌和实物工程量完成情况等。
第十五条 资金使用和管理稽察包括:资金来源、到位和使用情况,工程价款结算情况,各项费用支出情况,会计基础工作建设和财务会计制度执行情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