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现场审计工作结束后,审计小组应在二十日之内写出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内部审计机构。
内部审计机构应根据审计报告和书面意见拟定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报送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批准。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及时将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经批准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五)对重要审计项目,应坚持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决定及采纳审计建议的情况。
第二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并将执行结果书面报送内部审计机构。
被审计单位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内部审计机构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权力机构提出,主要负责人或权力机构应在三十日内做出是否复审或者更改的决定。
内部审计机构应将复审或更改审计决定的情况报上级审计机构或审计机关备案。
复审未做出更改决定前,原审计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经办的审计事项,应当及时建立审计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六章 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拒绝审计、拒绝提供资料或提供虚假资料、拒不执行审计决定、报复陷害内部审计人员的,上级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应当及时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由所在单位给予精神或者物质奖励;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漏秘密的,由所在单位依
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广播电影电视系统各单位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5年1月10日起施行。广播电影电视部《
广播电影电视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2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