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地方中小企业平台式
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建[2004]3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为了规范中央补助地方中小企业平台式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的管理,我们制定了《中央补助地方中小企业平台式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补助地方中小企业平台式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二00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附件:
中央补助地方中小企业平台式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为了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加强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规范中央补助地方中小企业平台式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补助地方中小企业平台式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补助地方中小企业平台式服务体系建设的资金。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平台式服务体系是指各类社会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发展构建的具有平台式公共服务功能的服务体系。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符合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2003年制定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中界定的中小企业。
第三条 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的管理应遵循规范、安全、有效的原则,有利于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扩大城乡就业。
第四条 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用于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具体开支范围包括:
1、必要的设备购置支出。
2、软件开发或购置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