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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八条 国资委将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目标和实施,纳入对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的内容。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中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的编制说明


  由我委编制的《中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规划管理办法》)按照立法程序已通过审查并公布。该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中央企业实际情况研究制定。
  一、《规划管理办法》的编制背景
  (一)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管理工作是出资人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关系到企业的长远发展和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属于企业的重大决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作为出资人,对其所出资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进行监督和管理,维护所有者权益,是保证出资人职责到位,实现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权利、责任、义务相统一的基本要求。
  (二)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管理是一项基础性工作。
  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是企业面对激烈变化、严峻挑战的经营环境,为求得长期生存和持续发展进行的总体性谋划,是企业发展战略思想的集中体现,也是企业制定各种计划和国资委对企业领导人进行任期考核的基础。加强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管理,既是企业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也是国资委依法监督管理企业的基础性工作。为提高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减少工作中的随意性和盲目性,避免干预企业的经营决策自主权,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管理要强化基础性工作,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进行规范管理。
  (三)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管理工作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工作是一个有机的整体。
  国资委根据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要求,研究提出中央企业布局和结构调整的方向、原则、重点和工作思路,并以此作为编制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工作指南;企业应根据中央企业布局和结构调整的总体思路和自身情况研究提出企业的发展定位和发展战略。二者是相辅相成的一个有机的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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