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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对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举办的独立学院予以确认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对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举办的独立学院予以确认的通知
(教发函[2004]373号)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要求重新确认浙江工业大学之江学院等17所独立学院的请示》(浙教计〔2004〕171号)和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教育部《关于规范并加强普通高校以新的机制和模式试办独立学院管理的若干意见》(教发8号,以下简称8号文)和《教育部关于对各地批准试办的独立学院进行检查清理和重新报批工作的通知》(教发函24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你省对现有普通高等学校举办的民办二级学院进行检查清理的实际情况,现对基本符合要求的浙江工业大学之江学院、浙江师范大学行知学院、宁波大学科学技术学院、杭州电子科技大学信息工程学院、浙江理工大学科技与艺术学院、浙江海洋学院东海科学技术学院、浙江林学院天目学院、温州医学院仁济学院、浙江中医学院滨江学院、杭州师范学院钱江学院、湖州师范学院求真学院、绍兴文理学院元培学院、温州师范学院瓯江学院、浙江工商大学杭州商学院、中国计量学院现代科技学院、浙江财经学院东方学院、嘉兴学院南湖学院予以确认。
  二、经此确认后,我部还将按照8号文的有关要求,组织专家对已确认的独立学院的办学情况进行抽查,并对其办学资格进行年审。根据抽查或年审的情况,对不符合8号文规定的,将继续采取措施责令其整改或取消其独立学院的办学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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