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在报道、说明、解释和评论事实时,要全面把握和正确反映社会生活的本质和主流,避免因为报道肤浅、片面而导致公众对事物的判断产生偏差或错误。
第十二条 报道一经发布,如果发现错误,应立即公开更正。
三、公正
第十三条 广播电视编辑记者应坚持客观公正的职业理念,坚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忠于事实,追求真理的职业精神。
第十四条 坚持准确、公正、全面、客观的报道原则。不从个人或小团体利益出发进行影响公共利益的报道。
第十五条 区分报道事实和评价事实,不将评论或猜测作为认定的事实发表。
第十六条 不参与任何可能有损于自身公正和信誉的组织及活动;不在自己服务的媒体上发表本人及亲属涉诉事件的报道和评论;不阻挠正当的舆论监督。
第十七条 正确行使舆论监督职能,勇于批评和揭露违法违纪行为、消极腐败现象和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风气,弘扬社会正气,捍卫社会公正,维护社会稳定。
第十八条 批评性或揭露性报道要有利于问题的解决。不追求所谓“轰动效应”、哗众取宠;不以个人情绪代替政策法律、发泄私愤、中伤他人。尊重被批评者申辩的权利。
第十九条 案件报道不应影响司法公正和法律判决。不偏袒诉讼任何一方;案件判决前,不作定罪、定性报道;不针对法庭审判活动进行暗访;报道公开审理的案件,应遵守相关法律规定。
第二十条 报道中避免对种族、性别、年龄、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居住地等的任何歧视。
四、导向
第二十一条 广播电视编辑记者必须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二十二条 把好政治关、事实关、安全播出关。杜绝政治导向问题和政策性错误,不给不良言论、有害信息提供传播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