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五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二十六条 开标由招标人组织并主持。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函、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开标过程应当场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七条 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招标。
第二十八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作为废标处理:
(一)投标文件未按要求密封;
(二)投标文件未按要求盖章及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代理人)签字(或者署印);
(三)投标有效期不足的;
(四)投标人未按要求提交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
(五)投标人递交两份或者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又未书面声明哪一份为投标方案,哪一份为备选方案;
(六)投标人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个机电设备有两个或者多个报价;
(七)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
(八)投标人以不正当手段从事投标活动。
第二十九条 开标后,招标人和投标人不得通过补充说明和有关资料改变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实质内容。
第三十条 开标至发出中标通知书为评标阶段,评标活动均应保密。
第三十一条 评标工作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总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前款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由招标人从交通部或者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提供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