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调查中对批而未供土地的调查按《
关于进一步完善和严格执行建设用地备案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400号)和《
关于报送建设用地备案数据有关要求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38号)严格执行,不再另行制表调查。
六、工作要求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全国城镇存量建设用地情况专项调查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并将其作为当前国土资源管理的一项重点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并在经费上予以保障,切实抓好落实。各省(区、市)国土资源(厅、局)要认真对当地市、县城镇存量建设用地情况专项调查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和指导。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厅、局)要在2005年3月31日以前全面完成城镇存量建设用地情况专项调查任务,并将调查报告和《城镇存量建设用地调查汇总表》报部。2005年4月底以前由部汇总全国情况报国务院。
附件:1.《城镇存量建设用地调查表》
2.《城镇存量建设用地调查汇总表》
二00四年十二月二日
附件一:
城镇存量建设用地调查表
表1
闲置土地调查表
省(区、市) 市(地区) 县(市、区):(公章) 单位: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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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宗地│土地使│面│土地│闲置时间(填“未│是否已纳入│是否位于┃
┃号│编号│用者 │积│用途│满两年”或“两年│土地储备 │开发区内┃
┃ │ │ │ │ │(含)以上”)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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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负责人: 填表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