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兽药的变更注册,申请人还应当提交生产企业所在国家(地区)兽药管理机构批准变更的文件。
第二十四条 农业部对决定受理的不需进行技术审评的兽药变更注册申请,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批准变更注册。
需要进行技术审评的兽药变更注册申请,农业部将受理的材料送农业部兽药审评委员会评审,并通知申请人提交复核检验所需的连续3个生产批号的样品和有关资料,送指定的兽药检验机构进行复核检验。
第二十五条 兽药变更注册申请的评审、检验的程序、时限和要求适用本办法新兽药注册和进口兽药注册的规定。
申请修改兽药标准变更注册的,兽药检验机构应当进行标准复核。
第二十六条 农业部自收到技术评审和复核检验结论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批准变更注册。审查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五章 进口兽药再注册
第二十七条 《进口兽药注册证书》和《兽药注册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进口的,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农业部提出再注册申请。
第二十八条 申请进口兽药再注册时,应当填写《兽药再注册申请表》,并按《兽药注册资料要求》提交相关资料。
第二十九条 农业部在受理进口兽药再注册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符合规定的,予以再注册。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再注册:
(一)未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提出再注册申请的;
(二)未按规定提交兽药不良反应监测报告的;
(三)经农业部安全再评价被列为禁止使用品种的;
(四)经考查生产条件不符合规定的;
(五)经风险分析存在安全风险的;
(六)我国规定的一类疫病以及国内未发生疫病的活疫苗;
(七)来自疫区可能造成疫病在中国境内传播的兽用生物制品;
(八)其他依法不予再注册的。
第三十一条 不予再注册的,由农业部注销其《进口兽药注册证书》或《兽药注册证书》,并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