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企事业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负责管理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七条 上级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授权下级内部审计机构办理审计事项,并指导检查审计工作开展情况。下级内部审计机构应按要求及时办理,并接受指导、报告工作。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按照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权力机构的要求以及财务隶属关系、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含驻外机构,下同)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二)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预算内、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本单位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四)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
(五)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六)对交通规费征收管理和建设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或审计调查;
(七)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及风险管理进行评审;
(八)对本单位有关经济合同签订、对外投资决策、产业结构调整、国有资产处置、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等重要经济活动进行监督;
(九)对本单位经济管理中的重要问题开展审计调查,对国家财经法规和本单位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十)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权力机构要求办理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管理所属单位、指导行业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内部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和规章、制度、办法;
(二)检查、督促所属单位、指导本行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三)下达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明确工作重点,提出具体工作要求;
(四)组织开展行业性审计和审计调查;
(五)组织内部审计理论研究,培训内部审计人员;
(六)总结、交流内部审计工作经验,表彰、宣传内部审计工作先进单位(集体)和个人;
(七)配合有关部门对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审计职责的行为进行调查。
第二十条 下级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向上级内部审计机构报送下列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