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深化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10月25日,实施日期:2006年10月25日)废止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转增国家资本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4年8月17日 财建[2004]262号)
中央有关单位,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
为了鼓励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促进矿业和地质勘查行业的发展,维护国有资产权益,根据《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对《
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转增国家资本管理办法》(财建[2000]439号)重新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
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转增国家资本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第一条 为维护国有资产权益,鼓励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促进矿业经济发展,根据《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