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财政行政许可听证应当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因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不宜公开听证的,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财政机关审核决定。
公开听证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先期公告听证事项、听证时间和地点、听证人员及听证参加人,并允许群众旁听。
第十八条 听证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记录员查明听证参加人身份和到场情况;
(二)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事由、听证会组成人员、听证纪律,告知听证参加人的权利义务,宣布听证开始;
(三)审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陈述审查意见和理由,提供审查证据;
(四)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其代理人提出证据,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
(五)听证参加人就行政许可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等进行辩论;
(六)辩论终结,听证主持人就行政许可事项的事实、证据及其他有关问题,再次征求听证参加人意见;听证参加人作最后陈述;
(七)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十九条 听证活动中,听证主持人应当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纪律的人员,听证主持
人有权予以警告或者批评;情节严重的,有权责令其退场。
第二十条 行政许可听证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听证事项;
(二)听证人员姓名、职务;
(三)听证参加人基本情况;
(四)听证时间、地点;
(五)听证公开情况;
(六)听证参加人的意见、理由及提供的证据;
(七)听证主持人对听证活动中有关事项的处理情况;
(八)其他应当记入笔录的事项。
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听证参加人认为笔录有错误的,有权要求补充或者改正。听证参加人拒绝签字或盖章的,听证主持人应当记明情况附卷。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举行听证: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听证无法按期举行的;
(二)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其代理人申请延期,有正当理由的;
(三)可以延期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