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证员由听证主持人所在机构负责人指定,协助听证主持人工作。
记录员由听证主持人指定,负责听证笔录的制作和其他相关事务。
第九条 听证参加人包括: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该行政许可的申请人、利害关系人。
第四章 听证程序
第十条 财政机关在作出属于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的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向社会公告,并按期举行听证。
公告内容包括:听证事项、听证时间和地点、听证人员、听证参加人等。
第十一条 财政机关在作出属于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财政机关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听证权利,应当送达《财政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财政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应当载明拟做出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的权利等内容。
第十二条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财政机关提出书面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财政机关即可依法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十三条 财政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听证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第十四条 财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审查该行政许可的机构或人员送达《财政行政许可听证通知书》。《财政行政许可听证通知书》应当载明听证时间、听证地点以及听证人员等事项。
第十五条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参加听证。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三日前向组织听证的财政机关提交授权委托书。
第十六条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听证人员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其回避。回避申请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三日前向财政机关提出,并说明理由。
听让人员认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
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财政机关负责人决定。
听证员、记录员的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