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市县级
3.1 试点市县应成立以当地政府为领导的多部门参与的项目领导小组。将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纳入当地的艾滋病综合防治中,取得各有关部门的支持。
3.2 试点市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项目实施的管理和协调工作。组织成立以妇幼保健、疾病控制为主的项目办公室。负责制定本地区项目的实施方案、计划、总结,建立辖区内有效的检测、预防用药、随访服务模式。对各实施机构定期进行检查和考核。
3.3 试点市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成立由市县妇幼保健部门和妇产科、疾病控制部门专家为主的专家技术指导组,负责市县助产单位及乡级助产单位的人员培训、业务指导。
3.4 试点市县妇幼保健部门和/或疾病控制部门,负责协助开展助产服务的机构(实施机构)做好艾滋病咨询、检测、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和婴儿的管理和关怀工作,并进行技术指导和监督。
3.5 试点市县妇幼保健机构定期收集整理地区的信息资料,及时掌握阳性病例的情况并上报。
3.6 试点市县妇幼保健机构与疾病控制部门、计生、妇联等部门密切配合,为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和婴儿提供关怀与支持以及各种转介服务。
3.7 实施机构
3.7.1 试点市县负责开展助产服务和婚前保健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为本项目的具体实施机构。
3.7.2 为目标人群提供健康教育、自愿咨询与检测、孕产期保健、预防用药、安全助产、婴儿喂养指导及保健随访等服务。
3.7.3 为目标人群提供安全、保密的服务环境。
3.7.4 项目的实施要与日常的妇幼保健工作相结合,通过提高目标人群的孕产妇系统管理率和住院分娩率,确保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各项措施落实。
3.7.5 所有开展项目的机构应建立良好的登记和记录制度。应设项目责任报告人,负责数据整理、分析和上报。有关数据应上报当地市县项目责任报告单位(当地市县妇幼保健院或疾病控制部门)。
(二)信息管理
1.项目相关信息管理原则
承担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建立信息资料管理制度,妥善保管相关资料,严格遵守保密原则。所有资料应有专人负责,未经允许不得外传。
2.项目相关信息资料
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项目相关资料内容包括:婚前保健登记、孕产妇产前检查门诊登记、分娩登记、艾滋病检测结果登记和艾滋病病毒抗体阳性孕产妇的检测结果报告单、保健手册、病历记录、个案登记卡、随访信息以及各类报表等。
3.数据的收集、整理和上报
3.1 各试点市县婚前保健机构:在婚前保健门诊为婚前保健的男女双方提供有关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咨询与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服务,并详细登记,填写“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项目婚前保健人群监测登记表”(附件3,表一);对艾滋病病毒感染的病例,填写“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婚检妇女登记卡(保密)”(附件3,表五–Ⅰ);于下月5日前将“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婚检妇女登记卡(保密)”与“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项目月报表”(附件3,表二),上报当地负责项目数据管理的妇幼保健院或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将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阳性的病例纳入艾滋病综合防治体系。
3.2 各试点市县提供助产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负责对所有孕产妇进行艾滋病的咨询与检测,填写“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项目孕妇监测登记表”(附件3,表三)和“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项目产妇监测登记表”(附件3,表四);对艾滋病病毒感染的病例,填写“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婚检妇女登记卡(保密)”(附件3,表五–Ⅰ)及“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登记卡(保密)”(附件3,表五–Ⅱ);于下月5日前将“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婚检妇女登记卡(保密)”及“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登记卡(保密)”完成部分与“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项目月报表”(附件3,表六),上报当地负责项目数据管理的妇幼保健院或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