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是指医务人员从事诊疗、护理等工作过程中意外被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的血液、体液(包括阴道分泌物、羊水等)污染了皮肤或者粘膜,或者被含有艾滋病病毒的血液、体液污染了的针头及其他锐器刺破皮肤,有可能被艾滋病病毒感染的情况。
3.2 承担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医疗保健机构,应认真贯彻落实世界卫生组织推荐的普遍性防护原则,即:安全处置锐利器具;对所有器具严格消毒;认真洗手和消毒;使用防护设施避免接触体液;安全处置废弃物。配备必要的防护设备,避免医源性感染及医护人员的职业暴露。
3.3 职业暴露后应遵循以下四原则:及时处理原则,报告原则,保密原则,知情同意原则。建立职业暴露后应急处理机制,发生职业暴露及时通知主管领导,以获得正确的处理。每一个得到信息的机构或个人应严守秘密。
3.4 职业暴露后,应立即抽取被暴露者血样做艾滋病病毒抗体本底检测,如为阴性,应在事故发生后第4周、8周、12周、6个月分别抽取血样检测艾滋病病毒抗体进行监测。及时与当地的疾病预防控制(卫生防疫)机构取得联系,获得预防用药,在专家指导下正确使用,同时接受流行病学监测。
五、组织管理
(一)职责与分工
1.中央级
1.1 卫生部妇幼保健与社区卫生司
1.1.1 卫生部妇幼保健与社区卫生司负责项目的总体组织、规划、管理,根据项目的需要提出各类政策要求、管理规范并下发,为项目提供政策保障。
1.1.2 负责与疾病预防控制等部门的协调,为项目的实施提供便利。
1.1.3 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召开各类工作会议,总结项目成就和经验,并提出下一阶段项目规划和建议。
1.1.4 组建中央级专家技术指导组。中央级专家技术指导组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中心、性病艾滋病预防控制中心的专家及有关妇产科、儿科、流行病学等专家共同组成,承担对项目的技术支持。
1.2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中心
1.2.1 负责制定项目的实施方案、技术指导手册及相关的技术标准等。
1.2.2 根据项目的进程,及时制定项目的年度计划和总结。
1.2.3 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及技术指导。组织专家技术指导组进行项目的质量督导和评估等技术支持活动。督促省级专家进行项目的监督与指导。
1.2.4 及时总结项目的经验,协助各地解决项目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上报卫生行政部门,撰写项目进展报告。
1.2.5 负责项目人员的培训。组织专家编写培训教材及健康教育材料,并培训师资。
1.2.6 负责项目信息收集工作。按时收集、汇总、整理项目相关数据并进行分析,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上报并向各项目地区反馈。
1.2.7 组织开展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相关的科学研究。
2.省级
2.1 各项目省卫生厅负责本省项目的组织、管理和协调,并组织成立本省专家技术指导组。
2.2 专家组由省妇幼保健服务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其他相关机构专家组成,负责对本省项目的技术指导、人员培训、监督评估及其他必要的技术支持。
2.3 省级妇幼保健院或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本省内数据的收集、整理和分析工作,并定期上报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