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规范建设用地和项目审批程序。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必须持有关文件,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土地使用批准文件的,批准文件无效,已占用的土地依法予以收回。需报请发展改革部门核准或备案的项目,必须先取得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意见。
四、加强对划拨土地上开发活动和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管理
(十五)规范原有划拨土地的房地产开发活动。经依法批准利用原有划拨土地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应按市场价补缴土地出让金,依法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并纳入房地产开发管理。独立工矿区、困难企业可以利用自用划拨土地,在符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组织住房困难职工进行集资合作建房,并纳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执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以与其他单位联合建设等形式变相进行房地产开发。
(十六)严格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管理。建制镇、村庄和集镇中的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必须符合建制镇、村庄和集镇规划,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规划出具有关流转地块的规划条件。没有编制或违反建制镇、村庄和集镇规划要求的,有关集体建设用地,不得进行流转。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照《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依法在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禁止以“现代农业园区”或“设施农业”为名、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变相从事房地产开发和商品房销售活动。
(十七)加强对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的管理。与国土资源部门共同研究制定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有关政策。
五、强化村庄集镇建设和用地管理
(十八)加强村镇规划编制工作。省域城镇体系规划要确定重点镇的数量;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要确定镇和中心村的布局;村庄集镇总体规划,要合理确定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和建设用地规模。要统筹规划工业用地,严禁零散安排乡村工业用地。在符合农民意愿的前提下,统筹规划农村居民点、迁村并点。尚未编制村庄和集镇规划的,要抓紧编制和报批。涉及行政区划调整的地区,要及时修编村庄和集镇规划。
(十九)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管理。新批村镇宅基地必须位于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并符合村庄、集镇规划的安排。凡没有制定村庄、集镇规划或宅基地申请与村庄、集镇规划不符的,一律不得办理许可手续。已确定撤并的农村居民点内,不得批准进行新的建设。禁止多处申请宅基地。因实施农房建设,需申请批准新宅基地的,原有宅基地应当退回。农村住宅设计,不得突破当地规定的宅基地规划、建设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