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关于出口价格
调查机关对该公司的出口价格进行了审查。该公司对中国大陆的出口销售全部通过关联贸易公司英国INEOSOxide公司进行,初裁后,调查机关对该公司及其关联贸易公司均进行了实地核查。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五条的规定,在最终裁定中,调查机关决定采用关联贸易公司出口到中国大陆的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
3、确定调整项目
调查机关对英力士公司的价格调整部分逐一进行了审查。
(1)关于正常价值
初步裁定中,调查机关认定该公司主张的贸易环节调整项目缺乏足够的证据支持,对其暂不予接受。该公司在初裁后的评论中对其提出了评论意见,认为应对单乙醇胺型号的国内销售价格进行贸易环节调整。经审查,调查机关认为,在终裁决定中,调查机关已经考虑了不同贸易环节对价格可比性的影响,并采用与出口价格相同贸易环节的国内销售作为可比国内交易来计算正常价值,没有必要再进行贸易环节的调整,因此在最终裁定中对该项目的调整主张不予支持。
初步裁定中,调查机关对该公司在补充信息中主动提交的部分销售费用的调整主张暂未予支持。在初裁后的评论中,该公司提出,公司在国内销售中会发生有关的销售费用、广告和促销费用、技术服务费用等,在出口销售中则并不发生此类费用,在出口销售和国内销售中所存在的此类差异,应当在进行公平比较时予以调整,该主张和相关证据完全是在合理时间内提供的,因此请求调查机关在终裁中接受上述调整主张。经审查,调查机关认为,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上述费用与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的销售直接相关,也未能证明不同市场环境造成了费用的不同并进一步影响了价格的公平比较,因此决定在最终裁定中维持初裁时的认定,对该调整主张不予支持。
该公司在其答卷中没有报告信用费用,经过初裁后的进一步调查及实地核查,调查机关发现,该费用项目并未包括在其它项目中,公司也无其它合理理由说明不应计算该调整项目的原因,因此,在最终裁定中,调查机关按照公司报告的短期贷款利率分别计算了其国内销售和出口销售中自发货日到收到货款日之间所发生的信用费用。
调查机关在初步裁定中暂对该公司报告的其他折扣、回扣、退款及赔偿、火车租金、内陆运费(工厂-分销仓库)、售前仓储费用、内陆运费(工厂/仓库-客户)、其他需要调整项目等国内销售调整主张予以了支持。初裁后,调查机关对上述项目进行了进一步审查及实地核查,认定该公司提供的资料和证据可信,并对调整项目具有证明作用,因此调查机关决定在最终裁定中维持初裁时的认定,采用公司报告的数据确定上述调整项目的金额。
(2)关于出口价格
调查机关在初裁后的实地核查中发现,该公司在其答卷中错报了部分运费,漏报了回扣、其它折扣、佣金、部分退款及赔偿、银行费用等实际发生的费用,公司在实地核查中重新提交了上述费用的相关信息,并提供了相关发票和证据以供核实。考虑到该部分费用金额很小及该公司在答卷中存在的具体困难,调查机关在核查中对上述数据和证据进行了审查和核实。经核查,公司重新提交的数据真实可信,调查机关决定在最终裁定中按照公司重新报告的数额对该部分费用进行了调整。
关于该公司对出口价格所主张的其它调整项目,调查机关在初步裁定中对其调整要求暂予以支持。初裁后,调查机关进行了进一步审查及实地核查,认定该公司提供的资料和证据可信,并对上述调整项目具有证明作用,因此调查机关决定在最终裁定中维持初裁时的认定,采用公司报告的数据确定上述调整项目的金额。
陶氏化学公司
(The Dow Chemical Company)
初裁后,陶氏化学公司拒绝了调查机关的实地核查,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二十一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根据已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作出最终裁定。
伊朗公司
伊朗阿拉克石油化学公司
(Arak Petrochemical Company)
1、正常价值
在初裁后的进一步调查中,调查机关重新审查了伊朗石化贸易公司的国内销售情况,认定调查期内该公司国内销售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总量及各型号数量占同期向中国大陆出口销售总量及对应型号数量的比例大于5%,符合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数量要求。
伊朗国内销售均是通过关联公司伊朗石化贸易公司进行的。调查机关对这一部分交易进行了审查,认为这部分交易虽属于关联交易,但基本上可以反映市场交易状况,在初步裁定中,调查机关并没有排除这部分关联公司之间的交易。初裁后,该公司并未提出评论意见,在实地核查中,该公司提出乙醇胺产品的国内销售,伊朗政府实行统一定价,公司无法按市场状况自主决定产品的销售价格。调查机关提取了相关的文件并对产品的销售价格与产品的成本进行了比较,在最终裁定中,调查机关决定维持初裁时的认定。
调查机关对该公司报告的成本数据进行了进一步的审查,经审查,调查机关认为该公司提供的有关成本的数据可以接受,调查机关依据该公司的成本数据对国内销售交易是否存在低于成本销售分型号进行了审查,发现国内销售中两部分型号均有交易是低于成本进行的,但这部分低于成本销售的部分数量比例均不足20%,调查机关认为这些低于成本销售的交易属于正常贸易过程中的交易,在计算正常价值时,不予以排除。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四条的规定,在最终裁定中,调查机关依据全部正常贸易过程中的国内销售价格作为确定其正常价值的基础。
2、出口价格
调查机关对伊朗阿拉克石油化学公司的出口价格进行了审查和进一步调查。该公司对中国大陆的出口销售全部通过伊朗石化贸易公司进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五条的规定,在最终裁定中,调查机关决定采取伊朗石化贸易公司销售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
3、调整项目
调查机关对该公司的价格调整部分逐一进行了审查和进一步调查。
(1)关于正常价值
初裁后,该公司并未提出评论意见。经审查和实地核查,对该公司主张的以下调整项目:包装费用、佣金等调整项目,调查机关进行了进一步审查,认为该公司提供的资料和证据可信,并对其调整项目具有证明作用,因此调查机关决定维持初裁时的认定,在最终裁定中采用公司报告的数据确定上述调整项目的金额。
(2)关于出口价格
初裁后,该公司并未提出评论意见。经审查和实地核查,对该公司主张的以下调整项目:售前仓储费用、国内运输-工厂/仓库至出口港、国际间运输费用、包装费、佣金等调整项目,调查机关进行了进一步审查,认为该公司提供的资料和证据可信,并对其调整项目具有证明作用,因此调查机关决定维持初裁时的认定,在最终裁定中采用公司报告的数据确定上述调整项目的金额。
马来西亚公司
奥伯帝莫马来西亚化学公司
(OPTIMAL Chemicals (Malaysia) SdnBhd)
1、正常价值
在初裁后的进一步调查中,调查机关重新调查了马来西亚奥伯帝莫马来西亚化学公司(以下简称奥伯帝莫公司)的国内销售情况,认定调查期内该公司国内销售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总量及DEA型号销售数量占同期向中国大陆出口销售总量及对应型号数量的比例大于5%,符合作为确定正常价值基础的数量要求。MEA型号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国内销售数量占同型号对中国大陆出口销售数量的比例不足5%,不足以进行适当的比较,因此调查机关决定采用结构价格作为确定其该型号正常价值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