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各级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应严格按照现行财务规章制度及财政性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自身内部财务管理,杜绝用公款违规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的行为。
单位在规定的清退期限内拒不自查自纠,甚至弄虚作假、隐瞒不报,以及在本规定下发后仍违规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的,一经查出,购保资金一律没收并上缴同级财政部门;对单位主要领导等有关责任人员,按照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构成犯罪行为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省级政府和中央部门可以结合实际情况,依据本规定明确的各项政策和原则要求,制定具体的落实措施和清退方案,并报财政部、监察部备案。
十一、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各级政府和部门制定颁发的有关政策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
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清退情况统计表
填表单位名称及公章: 单位性质: 金额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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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类型 │ 单位职工人数 │被保险│已缴│应清│已清│ 已清退 │ 已清退 │备注│
│ │ │ 人次 │保费│退资│退资│ 资金分类1 │ 资金分类2 │ │
│ ├──┬──┬───┤ │总额│金数│金数├───┬───┼───┬───┤ │
│ │总数│在职│离退休│ │ │额 │额 │上缴 │单位 │保险 │个人 │ │
│ │ │人员│人员 │ │ │ │ │财政数│收回数│公司 │自愿 │ │
│ │ │ │ │ │ │ │ │ │ │退保数│续保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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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栏次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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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险类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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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寿险类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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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健康险类 │ │ │ │ │ │ │ │ │ │ │ │ │
│身│其中:补充医├──┼──┼───┼───┼──┼──┼──┼───┼───┼───┼───┼──┤
│险│ 疗保险│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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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意外伤害险类│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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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计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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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计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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