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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意见》的通知

  (二)同一个人债权金额累计在10万元(不含10万元)人民币以上部分,按九折价格收购。
  四、债权计算标准
  (一)收购本息的人民币债权以金融机构被公告停业整顿、托管经营、撤销之日(以下简称被公告处置日,如被处置金融机构经过停业整顿或托管经营后进入撤销,以停业整顿或托管经营公告日为被公告处置日,下同)账面余额扣除超过国家法定利率的高息后的余额为准。
  (二)只收购本金的人民币债权以金融机构被公告处置日账面本金为准。
  (三)外币债权按金融机构被公告处置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当日人民币外汇牌价的买卖中间价折合人民币计算。
  (四)被金融机构挪用的个人持有的有价证券,以原有证券在金融机构被公告处置日的收盘价的虚拟还原市值计算。
  (五)被金融机构挪用的有指定投资产品的委托理财及信托:
  1.可流通有价证券债权金额按金融机构被公告处置日收盘时的市值计算。
  2.非流通股及其他各类债权的债权金额按市场评估价计算。
  (六)没有指定具体投资品的委托理财及信托,债权金额按本金计算。
  五、收购工作程序
  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经托管组或清算组甄别确认后提出收购申请,报监管部门批准后,在实行第三方存管的同时支付收购款。
  对停业整顿、撤销的金融机构和托管经营后需要撤销的证券公司,个人债权分公告、登记、甄别确认和支付收购款四个阶段进行。托管经营期间的证券公司,托管组可比照下列要求进行个人债权登记、甄别确认。
  (一)公告
  金融监管部门公告金融机构停业整顿、撤销的当日,应当在该金融机构总部、分支机构及营业网点发布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收购公告。
  (二)登记
  自金融机构被公告处置之日起,由金融机构停业整顿工作组、撤销清算组(以下简称清算组)负责进行债权登记(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除外)。债权登记应按个人和机构债权分别进行,登记期为90天。
  (三)甄别确认
  被处置金融机构法人和分支机构所在地政府,应负责成立相应的个人债权甄别确认小组,对由清算组登记的个人债权的真实性进行甄别确认。对被处置金融机构公告处置日以前法院已判决的属于收购范围的居民个人债权,视为已确认债权。
  甄别确认小组应包括地方纪检、监察、检察、公安、财政、税务、审计、监管部门、人民银行、清算组等有关部门和机构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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