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做好《小企业会计制度》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
(财会便[2004]16号 2004年5月1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
小企业会计制度》已于2004年4月27日发布,自2005年1月1日起在全国小企业范围内实施。为了做好该制度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布实施《
小企业会计制度》是规范小企业会计行为的客观要求在我国,小企业规模小、数量多,在全国各类企业总数和国内生产总值中均占有较大的比重。但在实际工作中,相当部分小企业会计机构不很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不够完善、会计人员素质相对较低、会计信息质量有待提高。因此,我们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小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发布了《
小企业会计制度》(已委托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出版)。这对于进一步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整顿和规范会计工作秩序,规范小企业的会计行为,促进小企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发布实施《
小企业会计制度》是贯彻《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重要举措《
小企业会计制度》的主要依据是国务院发布实施的《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该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编制和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的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条例的原则另行规定”。
据此规定,制度中对“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进行了界定,即:指不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符合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2003年制定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等文件规定的小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