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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化肥专项集中整治活动的通知

  (三)认真治理整顿假冒伪劣问题突出的农资市场。各地要确定一批重点市场,加大执法检查和监督抽查力度。对销售假冒伪劣化肥问题严重、屡查屡犯的违法经营者,要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对屡禁不止销售假冒伪劣化肥产品、欺诈消费者的市场和经销者责令停业整顿,并予曝光;对市场周边地区涉嫌生产、加工、储存假冒伪劣化肥的企业和窝点进行严格检查,堵源截流,端窝挖点,确保假冒伪劣化肥不流入市场。
  (四)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化肥坑农行为。一是彻底铲除生产假冒伪劣化肥的黑窝点,没收原材料,没收加工设备。二是对有效成份含量严重不足、掺杂使假、以假充真的企业,责令立即停产整顿,限期收回全部不合格产品,整改不合格的不得恢复生产;凡属无证生产的,要依法严厉处罚,并将名单报请当地政府依法取缔。三是对销售假冒伪劣化肥的商店、摊位,依法严厉处罚,没收产品,监督销毁并追查生产源头,以绝后患。
  四、主要措施
  (一)落实专项整治工作责任制。一是落实各级政府专项整治工作责任制,重点是落实县级政府质量工作和打假工作责任制;二是落实各执法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尤其是对重点区域、重点市场和大案要案的查处工作,要按行政区划明确职责,责任到人,省市督办,落实奖惩;三是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并将其作为落实执法责任制的关键。
  (二)加强发证后的监管工作。一方面,通过生产许可证年审和肥料登记证续展等督促企业不断提高质量责任意识,加强质量管理,保证持续生产合格产品的能力;另一方面,加大对无生产许可证、肥料登记证的复混肥和磷肥生产行为的查处力度,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从源头上堵住不合格复混肥和磷肥产品流入市场的渠道。
  (三)狠抓大案要案的查处。以查处大案要案为突破口,推进化肥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全面开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采取挂牌督办形式,确定一批大案要案挂牌督办,切实加大案件查办力度。要继续贯彻“对案情没有搞清的不放过、假冒伪劣商品的源头和流向没有查明的不放过、制假售假责任者没有依法处理的不放过、该移送司法机关没有移送的不放过、支持或参与制假售假的机关工作人员没有受到追究的不放过”的“五不放过”原则,严惩一批制售假冒伪劣的违法分子。
  (四)强化监管手段,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完善群众举报制度,进一步落实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鼓励群众举报制售假冒伪劣农资案件;完善化肥产品监管制度,对生产销售化肥生产经营户进行全面摸底调查,积极推行台帐制度,提高监管到位率;加强与名优化肥产品生产企业联手打假,提高打假工作的有效性。建立信用惩戒机制,实施“黑名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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