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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中国苹果输智和智利葡萄输华议定书的通知

  种植者和水果加工厂必须在SAG注册,并经AQSIQ和SAG共同指定。
  第二条 SAG将通过“国家监测系统”对地中海实蝇进行监测,这一监测系统包括在所有收获后的处理区和生产区设置诱捕器,诱捕器的设置密度为每平方公里至少1个,监测期间每月至少更换一次引诱剂,诱捕结果检查夏季每月4次,春秋季每月2次,冬季每月1次。
  SAG应每年向AQSIQ提供实蝇监测报告,一旦监测到地中海实蝇或其他检疫性实蝇,SAG应立即通知AQSIQ,并将所在行政区划定为实蝇疫区。实蝇疫区的疫情解除由SAG和AQSIQ共同商定。
  第三条 葡萄指定生产区须在SAG的监督下对有害生物实施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以免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附1)发生。
  第四条 输华葡萄的包装、冷藏应在SAG的检疫监督条件下进行。确保输华葡萄不带有昆虫、螨类、烂果及枝、叶和土壤。完成包装的输华葡萄须单独储藏,避免感染。
  第五条 输华葡萄的每个包装箱上应具有可识别种植者、出口商、水果中心和行政区的英文标签(见附2)。每个出口托盘包装上应有经AQSIQ和SAG共同认可的检疫标识(附3),且具有“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英文字样。
  第六条 来自实蝇疫区的葡萄,须采取0℃±0.5℃以下连续15天的检疫冷处理,具体冷处理应按照中方有关要求进行(见附4)。
  第七条 输华葡萄出口时,SAG必须严格检疫并保证不带有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检疫合格的,SAG根据有关要求出具植物检疫证书。
  在实施该议定书开始的两年内,SAG按2%抽样比例进行检疫检验;两年后,如果未发现有检疫问题,可将抽样比例降低到1%。
  第八条 在葡萄到达入境口岸时,AQSIQ下属的检验检疫机构将查验有关单证、检疫标识,并实施相应的检验检疫。
  如发现来自其他行政区或未经指定的种植者和水果加工厂的葡萄,则不准进境。
  如从实蝇非疫区葡萄中发现地中海实蝇或从实蝇疫区葡萄中发现地中海实蝇活体,该批葡萄作退货或销毁处理,AQSIQ将立即通知SAG。AQSIQ将暂停智利的葡萄进口,直到AQSIQ确认智方采取了有效的措施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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