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输往智利的苹果到达入境口岸时,SAG将查验有关单证和标签,并对其实施相应检验检疫。
如发现来自未经注册的果园和包装厂的苹果,则不准进境。
如果发现桔小实蝇则该批货物作退货或销毁处理,SAG应立即通报AQSIQ,并暂停从相关产区进口该季节的苹果,直至SAG认为中方已采取有效措施为止。
如果发现桃小食心虫,则该批货物作退货或销毁处理,SAG应立即通报AQSIQ,并暂停相关产地进口该季节的苹果,直至SAG认为中方已采取有效措施为止。
如果发现桃蛀野螟、李小食心虫、苹小食心虫,则该批货物作退货或相应的检疫处理,SAG应立即通报AQSIQ,并暂停从相关果园进口该季节的苹果。
如果发现其他检疫性有害生物,将根据1980年颁布的智利农业保护法(第3557号)关于植物保护及处理的条款对该批货物作相应检疫处理。
第七条 本项目开始之前,SAG将派检疫官员与AQSIQ一起赴产地评估产区、包装厂。所需的国际和当地交通、食宿费用由中方承担。
第八条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两年;如果在期满两个月前,双方均未提出修改或终止要求,则其有效期自动顺延一年。
本议定书于2004年9月7日在北京签署,以中文、西班牙文和英文写成,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三种文本同等有效。
附:1.智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略)
2.包装标签样式(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 智利共和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代表 农业部代表
附件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智利共和国
农业部关于智利鲜食葡萄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
为保证智利生产的鲜食葡萄安全输往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AQSIQ)和以智利农牧局(以下简称SAG)为代表的智利共和国农业部就智利鲜食葡萄输华的植物检疫要求进行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如下:
第一条 输往中国的鲜食葡萄必须产自智利第3区、第4区、第5区、第6区、第7区、第8区、第9区和首都区的指定种植者,并经指定的水果中心的商业冷藏库冷藏。产自第5区和首都区的葡萄输华须采取针对实蝇的冷处理措施,直到智方提出并经中方确认该区为实蝇非疫区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