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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报送偿付能力季度报告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中“关于季度报告的编报内容、编报方法和编报格式的规定”已被《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月17日 实施日期:2007年1月17日)停止执行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日)废止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报送偿付能力季度报告的通知
(2004年7月28日 保监发[2004]95号)


各保险公司:
  为提高偿付能力信息报告的及时性,进一步加强偿付能力监管,防范金融风险,促进保险业快速、健康、协调发展,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3]第1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中国保监会决定调整偿付能力报告的报送频率,在目前报送年度报告的基础上,增报第一、二、三季度的偿付能力报告(以下简称“季报”)。现将报送季报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编报内容
  季报正文依顺序由以下几部分组成:
  (一)公司重大经营事项和偿付能力的现状与趋势。总结公司在报告期内的重大经营事项,分析报告期内公司偿付能力的变化及原因,对公司在未来一至两个季度期间内偿付能力变化趋势进行预测(包括最低偿付能力额度预测数、实际偿付能力额度预测数和偿付能力充足率预测数)并对预测所依据的假设的合理性进行说明。如果前一期偿付能力报告中的预测数与本季度实际数的误差超过20%,应在本期季报中作出解释。
  (二)季报表格。包括偿付能力额度状况表、最低偿付能力额度计算表、认可资产表、认可负债表。在认可资产表、认可负债表的报表附注部分,应披露以下内容:
  1.与前一季度相比,会计政策的重大变化及其影响数;
  2.与前一季度相比,变动幅度超过10%且占报告期末认可资产(负债)总额10%以上的认可资产(负债)项目的明细。
  (三)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列明联系人的姓名、职务、办公室电话、移动电话、传真电话、电子信箱。
  二、编制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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